2026 江苏创新联合体第 5 批:43 号文 6-15 截止 + 长三角协同首入正文
4 月 28 日,江苏省科技厅签发《关于组织开展 2026 年江苏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的通知》(苏科高发〔2026〕43 号,下称“43 号文”,4-30 在省科技厅官网公开),江苏省创新联合体年度建设工作进入第 5 批。
43 号文最关键的一句话不在文首,而藏在第四部分“其他事项”:“各设区市科技局……于 6 月 15 日前报送至委托单位江苏省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”——比苏科高发〔2025〕107 号的 7 月 15 日提前了整整 30 天,比去年签发日 5 月 21 日提前 23 天。整个申报窗口从 2025 年的 55 天压缩到 47 天——新增 8 天的紧凑感,是今年江苏申报顾问最容易低估的时间压力点。
江苏 2025 年新增 13 家省创新联合体、累计 38 家、聚合 440 余家创新主体,分布于南京、苏州、无锡、常州、徐州 5 个设区市,苏州以 10 家居全省首位。本文按“文号—对照—执行—角色”四段拆开,方便牵头企业、高校院所与设区市科技局对账。
一图看懂 43 号文
| 维度 | 内容 |
|---|---|
| 文号 | 苏科高发〔2026〕43 号 |
| 签发日期 | 2026-04-28 |
| 公开日期 | 2026-04-30 19:12(江苏省科技厅官网) |
| 发文机关 |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(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) |
| 委托单位 | 江苏省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(去年仍叫“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”) |
| 适用对象 | 设区市科技局组织本地牵头单位申报 |
| 牵头单位类型 | 企业(领军 / 龙头 / 独角兽 / 新锐科技企业)/重大科技平台(国家或省实验室、技术 / 制造业创新中心) |
| 龙头企业门槛 | 2025 年销售收入 ≥ 10 亿元、研发投入强度 ≥ 3% |
| 独角兽企业门槛 | 2025 年研发投入强度 ≥ 3% |
| 各设区市推荐限额 | ≤ 5 个,同一单位限牵头申报一个 |
| 设区市报送省厅截止 | 2026-06-15 |
| 申报形式 | 无纸化为主、纸质留存备查 |
| 申请书范本 | 《江苏省创新联合体建设申请书》(2026 制) |
| 必备协议 | 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共建协议 |
| 联系电话(省科技厅) | 025-83359254 / 025-57715164(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) |
| 联系电话(中心) | 025-85485928 / 025-85485971(江苏省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) |
43 号文 vs 苏科高发〔2025〕107 号:5 处关键变动
把 43 号文与 2025 年的 苏科高发〔2025〕107 号逐条对账,差异集中在 5 处:
| 维度 | 2025(107 号) | 2026(43 号) | 含义 |
|---|---|---|---|
| 签发日期 | 2025-05-21 | 2026-04-28 | 提前 23 天 |
| 设区市报送省厅截止 | 2025-07-15 | 2026-06-15 | 提前 30 天 |
| 委托承接单位 | 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| 江苏省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 | 机构改名(同电话) |
| 牵头单位重点支持类型 | 领军企业、行业龙头企业、独角兽企业 | 领军企业、新锐科技企业等 | “新锐科技企业”首次入文(未给量化门槛) |
| 区域联动 | “鼓励依托长三角…” | “强化上海(长三角)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协同建设” | 呼应 2025 年沪苏浙皖联合印发的长三角指引 |
| 监督管理项 | 自评报告 5 项(实施 / 平台 / 团队 / 转化 / 计划) | 新增“标志性产品应用推广情况” | 已建联合体的复评口径收紧 |
| 设区市推荐限额 | ≤ 5 个 | ≤ 5 个 | 一致 |
| 龙头企业销售门槛 | 2024 年 ≥ 10 亿 | 2025 年 ≥ 10 亿 | 年份顺移 |
| 研发投入强度 | ≥ 3% | ≥ 3% | 一致 |
签发提前 23 天、截止提前 30 天,意味着省厅在 6 月 15 日收齐之后,仍要给专家评审、答辩、公示留至少 4 周——按 2025 节奏推算,名单公示大概率落在 8 月底前后,而不是去年的 12 月底。对牵头企业而言,立项节奏整体前移一个季度。
长三角协同首入正文:呼应 2025 年沪苏浙皖联合指引
43 号文“一、组建原则”第 4 条把 2025 年版的“鼓励依托长三角地区科教、产业资源……”升级为“强化上海(长三角)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协同建设,鼓励依托长三角地区科教、产业资源……”——这一句的来路,是 2025 年 6 月 5 日江苏省科技厅、上海市科委、浙江省科技厅、安徽省科技厅联合印发的《长三角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(试行)》。
回看长三角创新联合体的节奏:
- 首批(2024 年 6 月):12 家,覆盖人工智能、集成电路、生物医药、航空制造、智能装备、新能源汽车、量子通信 7 个领域。
- 第二批(2025 年):再新增 12 家。江苏牵头的有思必驰科技(苏州)的“长三角语言计算创新联合体”、康缘药业的“长三角中药绿色智能制造技术创新联合体”、奥赛康药业的“抗微生物感染药物研究联合体”。
- 2025-06-05 联合指引:把试点经验固定为规范性文件,明确创新联合体一般由领军型科技企业牵头,也可由重大创新平台或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牵头。
43 号文同时在“参与单位基本条件”新增了一句“鼓励长三角其余两省一市单位参与”——这是把跨域协同从原则层下沉到组建条件层。对申报材料的实操影响:建设方案里建议明确列出沪、浙、皖参与单位的角色与任务分工,作为评审环节的加分项。
牵头单位三档 + 重大科技平台四类
43 号文“二、组建条件(一)”把牵头单位分两类:
企业牵头:领军 / 龙头 / 独角兽 / 新锐
原文:“企业牵头组建的,重点支持领军企业、新锐科技企业等……”
但同条后半段量化门槛只对两类点名:
- 龙头企业:原则上 2025 年销售收入 ≥ 10 亿元,研发投入强度 ≥ 3%
- 独角兽企业:原则上 2025 年研发投入强度 ≥ 3%
“新锐科技企业”是 2026 年首次入文的重点支持类型,未给具体量化门槛——这是 43 号文最有解读空间的一处。结合江苏 2025 年发布的“准独角兽”“瞪羚企业”口径,新锐科技企业大概率指介于独角兽与龙头之间、营收尚未到 10 亿但研发投入强度高、估值快速成长的科技企业。对牵头主体的实操含义:营收 5–10 亿区间的高研发科技公司,2026 年第一次有了清晰的入选路径,不必再硬凑“龙头”口径。
重大科技平台牵头:4 类入围资质
原文重点支持“国家或省实验室、国家或省技术创新中心、国家或省制造业创新中心”。这一类牵头单位无销售 / 研发量化门槛,但要满足两个能力:
- 基于行业共性关键技术、基础前沿技术攻关需求的开放共享能力
- 聚合产学研、集聚高校院所与企业等多方主体的资源整合能力
苏州实验室、紫金山实验室、太湖实验室等省级实验室是这条路径的天然候选。43 号文未对国家级 / 省级做名额倾斜,国家级与省级在评审中同台竞争。
参与单位:必含高校院所 + 4 类专业服务机构
43 号文“二、组建条件(二)”对参与单位的硬约束是“原则上应包含高校或科研院所”——这是和前几批一致的硬要求。
新增鼓励项:“鼓励概念验证、成果转移转化、检验检测、科技金融等机构作为成员单位”。每类的资质要求都被写明:
| 服务机构类型 | 入围资质要求 |
|---|---|
| 概念验证机构 | 拥有专业化服务团队,具备原理验证、产品与场景体系验证、原型制备与技术可行性验证、商业前景验证四类能力 |
| 成果转移转化 | 拥有专业技术经理人队伍,能为成果精确匹配各类市场资源 |
| 检验检测机构 | 具备相关资质 + 与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、工作场所、设备设施 |
| 科技金融机构 | 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、技术服务、融资服务的丰富经验 |
对申报材料的实操影响:这 4 类机构在 2025 已经被允许参与,但 2026 写得更细。建设方案里写清楚每类机构“做什么 + 资质证明”,比泛泛的“产学研用结合”更容易过初核。
时间倒推:从 4-28 到 6-15 的 47 天
| 阶段 | 时间窗口 | 关键动作 |
|---|---|---|
| 准备期 | 04-28 至 05-10 | 自评 + 牵头单位资质核对 + 锁定共建参与方 |
| 共建协议签署 | 05-10 至 05-25 | 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共建协议(必须包含责任、攻关、决策、资金、知识产权、利益分配六项) |
| 申请书填报与建设方案凝练 | 05-15 至 06-05 | 填《江苏省创新联合体建设申请书》(2026 制)+ 凝练重大联合攻关任务、中长期目标 |
| 设区市科技局审核 | 06-01 至 06-12 | 设区市初核必要性 / 可行性,按“好中选优”排序 |
| 设区市报送省厅截止 | 2026-06-15 | 电子版(打印盖章后扫描)报送至江苏省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 |
| 专家评审 + 答辩 | 06-16 至 07 月底 | 形式审查 → 专家评审 → 答辩(按 2025 节奏推算) |
| 公示与立项 | 08 月底前后 | 拟建设名单公示,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立项 |
最容易被低估的是共建协议签署期——5/10 至 5/25 的 15 天里,要把责任落实、协同攻关、决策运行、资金筹措、知识产权、利益分配 6 项谈定并签字盖章。牵头单位 5 月初没启动协议谈判的,6 月中旬补齐共建协议的可能性极低——这是 2026 节奏前移最直接的实操影响。
13 设区市 × 5 个名额 = 65 个理论上限
43 号文“三、工作要求”第 1 条原文:“原则上各设区市限 5 个推荐名额,同一单位限牵头申报一个。”
13 个设区市 × 5 = 全省理论推荐上限 65 个。回看历史:
| 批次 | 时间 | 立项数 | 备注 |
|---|---|---|---|
| 第 1 批 | 2022(试点) | 10 家 | 首批试点 |
| 第 1–3 批合计 | 2022–2024 | 25 家 | 三年累计 |
| 第 4 批 | 2025 | 13 家 | 5 个设区市分布(南京、苏州、无锡、常州、徐州) |
| 第 5 批 | 2026 | 待定 | 65 个理论推荐上限对应 ~13 立项 |
实地分布的潜在含义:苏州第 4 批 3 家(累计 10 家)已稳居全省第一;南京、无锡、常州、徐州是第二梯队。南通、扬州、泰州、盐城等基数低的市,2026 年单家通过对地方的边际贡献最大——咨询机构在江苏分配资源时,这是关键判断点。
4 个最容易被误读的程序条款
1. “无纸化申报”不等于“不做纸质”
“三、工作要求”第 3 条:“实行无纸化申报,纸质材料留存备查。”电子版是后续形式(信用)审查、专家评审的依据,但纸质材料仍要由牵头单位保存。实操:申请书、共建协议、参与单位的资质证明等,电子盖章扫描上传 + 纸质原件留存——审查会议或现场核查时,省厅有权调取纸质件。
2. 共建协议必须“具有法律效力”
“二、组建条件”第 1 条原则段(市场机制)原文:“……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……”——这一句的关键不是“组建协议”,而是“具有法律效力”。
实操:
- 协议必须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+ 加盖法人公章
- 协议中必须明确权利义务、违约责任、争议解决条款
- 仅有合作意向书 / 框架协议(无违约责任)会被市级初核退回
3. “好中选优”是设区市的硬要求
“三、工作要求”第 4 条:“各设区市科技局……坚持‘好中选优’,遴选推荐‘优势突出、资源共享、风险共担’的创新联合体。”——这意味着设区市科技局有权对超过 5 个候选的情况做初步淘汰,不是“谁报谁过”。
实操:设区市科技局会要求候选牵头单位先内部答辩或路演,再决定推荐名额分配。5 月底前主动联系设区市科技局沟通推荐意向,比 6 月初被动等通知更稳。
4. 已建联合体不主动报自评 = 等同放弃
“三、工作要求”第 5 条:“已建设的省创新联合体应报送上年度运行情况自评报告”——内容含 6 项:
- 战略目标实施和重大项目任务执行情况
- 高水平研发平台建设情况
- 人员团队建设情况
- 科技成果转化情况
- 标志性产品应用推广情况(2026 新增)
- 下年度工作计划
“标志性产品应用推广情况”是 2026 才加的硬项——前 4 批 25 家已建联合体不主动报送自评报告的,等同于放弃下一年度的滚动支持。建议已建单位在 6 月 15 日同步报送自评报告与本年度新申报材料。
4 角色行动清单
龙头 / 新锐科技企业(拟牵头)
- 5 月 5 日前:核对 2025 年销售收入 ≥ 10 亿、研发投入强度 ≥ 3%(龙头)/ 研发投入强度 ≥ 3%(独角兽)
- 5 月 10 日前:与意向参与单位(高校 / 院所 / 上下游企业 / 4 类专业服务机构)启动共建协议谈判
- 5 月 25 日前:完成共建协议签署 + 公章盖齐
- 6 月 5 日前:完成《江苏省创新联合体建设申请书》填报
- 6 月 8 日前:向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
重大科技平台(实验室 / 技术创新中心 / 制造业创新中心)
- 5 月初:与意向产学研合作方启动接洽,确认“牵头”还是“参与”
- 5 月底前:完成开放共享方案、资源导入清单设计
- 6 月 15 日前:与共建协议、申请书一同报送设区市
高校 / 科研院所(拟参与)
- 5 月 10 日前:明确加入哪个联合体、承担哪些联合攻关方向
- 5 月 20 日前:核签共建协议,把研究团队、设备条件、知识产权归属写清楚
- 6 月初:协助牵头单位填报“参与单位基本情况”相关栏目
设区市科技局
- 5 月初至 5 月底:组织辖区内候选牵头单位答辩 / 路演
- 6 月 1–10 日: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把关,按“好中选优”排序
- 6 月 12 日前:完成 ≤ 5 个推荐名额的内部确认
- 6 月 15 日前:电子版(打印盖章后扫描)报送至江苏省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
- 同步:组织已建联合体补齐“标志性产品应用推广情况”自评内容
常见问答
Q:营收 6 亿、研发投入强度 5% 的科技公司,能按“新锐科技企业”牵头吗?
可以尝试。43 号文首次把“新锐科技企业”写入重点支持类型且未给量化门槛——具体口径以设区市科技局答辩 / 路演沟通的反馈为准。建议在建设方案里清晰写出企业的产业链位置、估值成长曲线、研发投入强度、近三年专利与标准成果,让评审专家看到“介于独角兽与龙头之间”的清晰画像。
Q:长三角其余两省一市的单位作为参与单位,需要哪些额外材料?
43 号文未要求额外材料,但建议在申请书“参与单位基本情况”栏目附上:① 该单位的法人证件 ② 该单位与牵头单位签署的共建协议条款(同一份协议即可)③ 该单位承担的联合攻关方向 / 任务说明。沪、浙、皖单位作为参与方有助于呼应组建原则第 4 条“支持区域联动”——是评审环节的加分项。
Q:共建协议是 2026 当年新签,还是可以用以前的合作协议?
需要为本次申报新签或续签。43 号文要求协议中明确“责任落实、协同攻关、决策运行、资金筹措、知识产权、利益分配”六项合作机制——既有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很少六项齐全,几乎都需要为联合体重新拟定一份。建议直接用江苏省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的协议范本起草,再做条款定制。
Q:已建省创新联合体不申报今年新批次,需要做什么?
需要报送上年度运行情况自评报告。43 号文“三、工作要求”第 5 条明确:自评报告包含战略目标 / 平台 / 团队 / 转化 / 标志性产品应用推广(2026 新增)/ 下年度工作计划六项。自评报告与新申报材料统一在 6 月 15 日前由设区市科技局报送——不主动报自评的,等同于放弃下一年度滚动支持。
Q:65 个理论推荐上限对应多少立项?
按 2025 年节奏推算,13 个设区市报满 65 个推荐名额,最终立项约 13–15 家——通过率约 20%。但这只是历史推断,2026 年因为长三角协同写入区域联动条款、新锐科技企业首次入文,通过率可能略升,立项可能扩到 15–18 家。咨询机构以 13 家保守预估,按 18 家乐观预估,做客户预期管理。
政策原文与延伸阅读
- 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6 年江苏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的通知 · 正文 PDF — 苏科高发〔2026〕43 号 官方原文
- 关于印发《长三角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(试行)》的通知 — 沪苏浙皖 2025-06-05 联合印发
- 江苏省科技厅通知公告页 — 2026 年度立项公示等后续通知会在此发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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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原文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官方发布为准。各设区市科技局组织答辩 / 路演的具体安排、推荐名额内部分配、属地配套支持,以本市科技局后续通知为准——历史上各市配套通知一般在省级文件后 1–2 周陆续下达,对接设区市科技局之前不要直接套省厅口径。